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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车辆 SCRAPPED VEHICL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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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车辆随意变卖,后果很严重

发布时间:2023-12-01 11:29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36107

在现实生活中,部分车主因报废补贴少、需处理违章等原因,长期拖着不进行报废,有的直接将车辆当废铁卖掉,或是心存侥幸,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,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。报废车一旦流入黑市,会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
非法报废机动车,害处多多!在利益驱动下,报废车在非法拆解环节中,零配件有可能会被卖到各种小的汽车修理厂,而这些报废汽车零部件重新被安装到车上之后,不亚于一颗颗奔跑在路上的“定时炸弹”!报废车辆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,被再次改造后上路面行驶,车辆性能改变,安全系数大大降低,给道路安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!

那么关于车辆报废你了解多少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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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车辆需要报废并注销?

一、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

根据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中第四条规定: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,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。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

(一)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;

(二)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;

(三)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;

(四)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
二、注销机动车的其他情形
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;

(二)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;

(三)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;

(四)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;

(五)因质量问题退车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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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

应该如何处置呢?

正确的处理方式↓↓↓↓↓

依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号)第三十八条: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,确认申请信息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

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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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汽车擅自处理后果很严重!

1、根据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七条: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。未经资格认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;

第三十条: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拼装机动车;

第三十一条: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。

注意!有些非法改装公司,将“废铁”拆卸,拼装成新车上路行驶,这就是我们所说的“拼装车”,存在巨大安全隐患!
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中第五十一条规定: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,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。

2、影响车主办理其他车驾管业务。

在此提醒一下广大车主提前关注自己车辆的报废期限,做好处置车辆的打算,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上路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!
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条规定: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
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十八条第(六)项: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、重型牵引挂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准驾车型。